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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申请人:湖北博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灿,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荣,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鄂96民初3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博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据该民事裁定,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北博畯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潜江市广华办事处江汉大道南侧、天赐佳苑小区的145套房产(具体明细详见天赐佳苑楼盘查封房产一览表);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博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以下7个银行账户——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广华支行开户的账号为82×××85、82×××91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潜江油田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8×××09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潜江广华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8×××33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潜江周矶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8×××18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江汉油田支行开户的账号为42×××63、42×××74的账户。2017年7月24日,申请人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以涉案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博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江市广华办事处江汉大道南侧、天赐佳苑小区的145套房产(具体明细详见天赐佳苑楼盘查封房产一览表)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博畯置业有限公司下列银行账户的冻结——开户行: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广华支行,账号:82×××85;开户行: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广华支行,账号:82×××9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潜江油田支行,账号:18×××0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潜江广华支行,账号:18×××3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潜江周矶支行,账号:18×××1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汉油田支行,账号:42×××6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汉油田支行,账号:42×××74。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丁盼
审判员 赵湘湘
人民陪审员 汪红娟

书记员: 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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