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
熊真平/崔华伯(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金卡路段。
法定代表人魏青峡,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真平/崔华伯,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杰,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城东支行(账号:18×××61)的存款人民币5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万元,或扣留、提取其58万元的收入,或查封其与58万元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谢晓初、田明凤所有的位于宜昌市港窑路10-4-101号、房产证号为宜昌市房权西陵区字第0315504号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万元,或扣留、提取其58万元的收入,或查封其与58万元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谢晓初、田明凤所有的位于宜昌市港窑路10-4-101号、房产证号为宜昌市房权西陵区字第0315504号的房屋一套。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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