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
崔华伯(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上海新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魏青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华伯,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9元,由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9元,由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蒋新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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