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定甫
委托代理人:刘定斌,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湖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洪某、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游庆武
书记员: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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