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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卓某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安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卓某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汪明轩(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
汪孟池
安华

原告湖北卓某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乾林,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明轩,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汪孟池,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安华,生于1968年10月30日,居民。
原告湖北卓某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卓某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被告安华已将拖欠的婚宴就餐费全部支付,原告湖北卓某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卓某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湖北卓某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被告安华已将拖欠的婚宴就餐费全部支付,原告湖北卓某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卓某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湖北卓某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大彬

书记员: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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