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咸路1号。
法定代表人:粟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桥,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城普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沿江产业园鹤鸣路。
法定代表人:杨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万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某,无业。
原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城普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硕 审 判 员 李传祧 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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