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
叶红英(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湖北万某圣诞礼品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龙宫村福龙南路。
法定代理人万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英,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提交证据、参与诉讼,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万某圣诞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经济开发区和平路南。
法定代理人邱庆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万某圣诞礼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万某圣诞礼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万某圣诞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4元,减半收取7562元,由原告湖北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万某圣诞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4元,减半收取7562元,由原告湖北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程旭
书记员:聂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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