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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建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古田三路4-8号7楼2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吴东升,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养殖场姑李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琴,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国诉被告湖北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桥口夜色》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武建国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国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0.50元,由被告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继学
审判员 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 陈峰

书记员: 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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