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华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港窑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79432814。法定代表人:黄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桐城市健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陶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04937803U。法定代表人:叶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华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桐城市健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7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湖北华润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银行存款5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宜昌高新科技支行,账号:42×××3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润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桐城市健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7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申请人湖北华润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银行存款5万元(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宜昌高新科技支行,账号:42×××38)。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湖北华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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