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润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华润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云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润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润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润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润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4元,减半收取3702元,由原告湖北华润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润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润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4元,减半收取3702元,由原告湖北华润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斌
书记员:柴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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