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华友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洗染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宋元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皓,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昌鼎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昌东工业区三期(C-10地块)3#厂房(第1-5层)。
法定代表人:闵春海,总经理。
原告湖北华友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鼎辉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华友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友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友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原告湖北华友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正炎
书记员:李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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