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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南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华南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英东跳水馆网球馆西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1960091G。法定代表人:杨德华。委托代理人:夏俊,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珍,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号楼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13428J。法定代表人:王贤平。委托代理人:朱海涛,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湖北华南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5月9日,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公章鉴定申请和追加第三人申请;2017年11月17日,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2018年1月22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制作(2017)鄂1003民初5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2月26日,原告湖北华南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华南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南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湖北华南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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