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蕲春天润塑料包装制品厂
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华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天润塑料包装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张影,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天润塑料包装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兵
审判员:郑高潮
审判员:瞿学知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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