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上海盈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华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群华,总经理。
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盈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以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湖北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高潮
审判员:瞿学知
审判员:刘兵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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