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中街。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群,男,生于1971年10月1日,汉族,个体建筑商。系湖北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开发工程的承包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王灵芝,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聂某某,男,生于1958年6月1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唐智勇,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某公司”)诉被告聂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千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千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荣 审 判 员 张海云 人民陪审员 杨 月
书记员:张韵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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