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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北某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北某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
周智勇(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
杨培(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湖北北某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北某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崇峻,湖北北某汽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杨培,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北某汽车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北某汽车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北某汽车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北某汽车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北北某汽车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北某汽车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北某汽车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北北某汽车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国光

书记员:金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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