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月亮湖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巧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钟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锋,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雪莲,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某因与被上诉人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4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辩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4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国林
审判员  苏 华
审判员  王小云

书记员:曾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