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力美达硅氟科技有限公司。(武大随州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何敬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斌、郭洪光(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调解),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敬、张剑豪(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和解等),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力美达硅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力美达硅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力美达硅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力美达硅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91元,减半收取30595.50元,由原告湖北力美达硅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朝晖 审 判 员 袁 涛 人民陪审员 邹清华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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