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高新区台湾路宏兴里18号,组织机构代码79057863-1.
法定代表人胡德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金泰,系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羊绒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栾宝磊。
原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河羊绒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持被告清河羊绒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给河北品正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刘金房的收款收据,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没有提供被告与河北品正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刘金房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证据。原告无权起诉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福俊 审 判 员 霍红霞 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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