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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力威汽车有限公司与吴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力威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669号。法定代表人:聂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斌,湖北大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等特别授权。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等特别授权。

原告力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无劳动关系;2.依法催促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所有医疗费;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确实在原告处工作过,但处于试用期。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违规违纪操作,所有责任均应由被告个人承担,与原告无关。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被告吴某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3日上午7点45分左右,原告力威公司试用期员工吴某在公司车间被行吊所吊的勾臂架砸伤左足。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至随州市××××医院、随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力威公司支付了吴某两次住院的医疗费用。
原告湖北力威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威公司)与被告吴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斌,被告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力威公司和吴某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吴某在力威公司工作,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力威公司给吴某发放了工资,吴某受伤后,力威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二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力威公司诉称,吴某属于试用期员工,但是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吴某处于试用期,因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原告力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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