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1楼,组织机构代码42018041-5。法定代表人李靖,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军,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070972139。法定代表人王守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亮
书记员:伍倩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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