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创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陈程,均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黄某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杭州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柯智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创联重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某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创联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创联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创联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亚萍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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