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凯某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湖北凯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凯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街办花湖大道37号13栋1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钱战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明,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营,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路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西城坨村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永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凯某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路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王永生、李金锁、孙文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凯某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路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3310.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凯某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湖北凯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凯某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鄂b×××××的车辆提供担保。担保人钱战斗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的车辆提供担保。担保人陈志胜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湖北凯某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湖北凯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凯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鄂b×××××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担保人钱战斗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三、查封担保人陈志胜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凯某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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