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邹鄂军(湖北赤壁法律援助中心)
湘潭众联治金设备公司
张坤毅(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
陈实
原告湖北凯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昌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鄂军,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湘潭众联治金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康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坤毅,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实。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凯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众联治金设备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凯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凯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众联治金设备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凯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雷春
书记员:宋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