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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冶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宏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车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冶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杭州西路11号6栋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刘一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程梦,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申请人:荆州市宏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开发区燎原路89号。法定代表人:车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车某某。被申请人:倪向阳,无固定职业。第三人:佛山市秉明特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佛新干线钟边钟豪大道2号康德楼四层12轴。法定代表人:刘俊,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北冶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荆州市宏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车某某、倪向阳、第三人佛山市秉明特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冶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4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冶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湖北冶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邵礼铭所有的鄂B×××××号小型轿车、刘一兵所有的鄂B×××××号小型客车以及刘红霞所有的鄂B×××××号小型轿车。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宏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车某某、倪向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湖北冶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志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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