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冠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大连路4号。
法定代表人:吴绍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梅清宇,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栋4-2。
法定代表人:杨继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玉莹,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冠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本案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在原告民事诉状中,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为“重庆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本案原告起诉之被告。
2018年1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冠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冠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6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冠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 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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