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农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俊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兵,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凯瑞百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桂朝。
原告湖北农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凯瑞百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农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毛晓玲
人民陪审员 罗学生
人民陪审员 屈炳德
书记员: 郭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