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
关进锋
刘伟
枣阳市金某化工有限公司
高虎(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66-2号。
法定代表人:雷正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进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枣阳市金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枣耿璐106号。
法定代表人:瞿茂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虎,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金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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