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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程飞(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
蒋某某

原告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志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飞,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蒋某某,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刚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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