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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全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浠水县散花镇石牛山村。
法定代表人:郭振全,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马云,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大智路1号。
负责人:杨朝晖,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某市西塞山区,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全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苑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黄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敖英姿,被告太平洋财保黄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顺、杜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原告全苑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保黄某公司就其所种植的位于浠水县散花镇××猕猴桃××园内××50亩猕猴桃树,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00000元(每亩40棵、每亩保险金额80000元)的林木火灾保险附加盗抢、洪涝、冰雪、风灾、虫害、扩展消防队及灭火费用保险,并交付保险费22920元。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2015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6日,林木全部风险每次事故免赔率为损失的10%。附加洪涝灾害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引发山洪、内涝以及江河湖水泛滥导致保险林木死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赔偿方式为“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免赔面积),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2016年5月至7月,浠水县降水量异常偏多,比历年同期降水量偏多70%,致使原告的猕猴桃树死亡,故原告全苑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告太平洋财保黄某公司报案,被告太平洋财保黄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到原告园区现场勘查,经双方协商采用抽样平均法对受损树木进行核实,50亩林地均为坡地,其中向东的14.72亩猕猴桃树没有损失,向西的35.28亩林地中,取样2.55亩,2.55亩林地中,共种植猕猴桃树76棵,经现场清点,共看到死树13棵,另有2棵补种树苗,坑洞1处。后被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本次猕猴桃树死亡事故不符合理赔条件而拒赔。故而成讼。
另查明,根据浠水县气象台提供的资料,24小时降水量≥50毫米为暴雨,2016年5-7月降水量合计1047.5毫米,比历年多71.9%,暴雨日为5月2日、6月1日、6月19日、6月25日、7月1日、7月2日、7月4日、7月6日。浠水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于2016年10月26日对原告园区猕猴桃树死亡原因进行了现场调查,认为猕猴桃树死亡原因是2016年6-7月降雨太大,园区积水导致中下部土壤湿度过大,猕猴桃根系因长期缺氧导致组织坏死,致使腐烂死亡(根腐病)。之后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猕猴桃资源与育种中心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猕猴桃树死亡原因的调查结论:2016年5-7月园区长时间集中降雨、园区积水造成果树根部缺氧,树根腐烂(根腐病)导致猕猴桃树慢慢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原告损失是否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内?
原告全苑公司和被告太平洋财保黄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太平洋财保黄某公司辩称本案原告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猕猴桃树死亡系“由于暴雨引发内涝”所造成的,即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应对本案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附加洪涝灾害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引发山洪、内涝以及江河湖水泛滥导致保险林木死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条款并未对暴雨、内涝进行释义。根据气象部门规定,24小时降水量≥50毫米为暴雨,新华字典对“涝”字解释为雨水过多,被水淹,跟旱相对。虽然原告2016年11月2日报案后被告到原告园区现场勘查时,现场已没有任何积水的痕迹,无法判断猕猴桃树死亡系“由于暴雨引发内涝”所造成。但从原告提供的2016年5-7月降水量的气象资料来看,暴雨日集中在6月底7月初,降水量比历年多71.9%。且结合浠水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和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猕猴桃资源与育种中心“猕猴桃树死亡原因是降雨太大,园区积水导致果树根部缺氧”的调查结论,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园区的猕猴桃树死亡50%系由于暴雨引发内涝所造成,故原告园区猕猴桃树死亡的50%损失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
二、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进行。附加洪涝灾害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免赔面积);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本案中,经过太平洋财保黄某公司现场勘查,采用抽样平均法对死亡的猕猴桃树数量进行了清点,投保的猕猴桃树共50亩,其中14.72亩没有损失,剩余的35.28亩中抽样2.55亩进行查验,2.55亩内共种植猕猴桃树76棵,死亡的猕猴桃树13棵,补种猕猴桃树2棵,坑洞1处。按照投保时每亩40棵,每亩保险金额80000元,2.55亩死亡13棵猕猴桃树的比例进行计算,35.28亩共死亡猕猴桃树为180棵[(13棵÷2.55亩)×35.28亩],赔偿金额为349796元[80000元×180棵÷35.28亩÷40棵×(35.28亩-1亩)]。
综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园区猕猴桃树死亡的50%损失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金额计算为174898元(349796元×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全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748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6.5元,由原告湖北全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36.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翔

书记员: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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