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香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波,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军。
被告:宋某某(高建军之妻)。
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军、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强
法官助理周志强 书记员 魏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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