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861号武汉图书馆11楼。
负责人罗玉章,系该所主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亚,系该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委托代理人罗琼,系该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沙窝神塘街。
法定代表人龚余粮,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诉讼费677元由原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负担。
代理审判员 董克标
书记员: 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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