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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元海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与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元海投资有限公司,住黄石市颐阳路486-1附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代理人:张云,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1号海山金谷2304-05号。
法定代表人:余大庆。
委托代理人:陈巍,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元海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诉被告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元海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原告湖北元海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鄂B×××××号小型轿车为其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原告刘某某名下的鄂B×××××号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告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太平

书记员:严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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