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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元一投资有限公司与赤壁市姚婆婆冻品经营部、赤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元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东洲大道。法定代表人:徐洪波,元一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琼楼,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衡,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壁市姚婆婆冻品经营部,住所地:赤壁市农贸大市场。经营者:姚群英,女,汉族,1947年7月21日生,住赤壁。被告:赤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赤壁市城西一巷**号。法定代表人:詹昌清,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元一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姚婆婆冻品经营部、赤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元一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元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北元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韵

书记员:黄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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