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保尔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路家铺村。法定代表人:律兆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青,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某高某滚针轴承厂,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萧某区73021部队农副业基地。投资人:金某某。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保尔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某高某滚针轴承厂、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保尔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保尔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保尔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1元,减半收取5980.5元,由原告湖北保尔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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