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依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居卫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种禽场
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依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龙会桥。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卫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荆州市种禽场,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龙会桥。
法定代表人谭文武,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依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种禽场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玲、张法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亮及委托代理人居卫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梅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依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鉴定、评估“原告从1999年5月始至2004年10月投入湖北依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金2909003.15元构成的各财务明细项现今的市场价格多少”,本案受理后,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原告将申请鉴定事项变更为“原告的股东湖北永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从1999年5月始至2004年10月投入到湖北依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对上述投入资金的现在价值进行预计”。本院依法委托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了司法报告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利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对原告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依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976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7000元,由原告湖北依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29760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账号:26×××3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利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对原告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依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976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7000元,由原告湖北依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钢
审判员:张法忠
审判员:杨玲
书记员: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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