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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佰尔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黄石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佰尔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213号。法定代表人:徐洁,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军,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陈向军,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石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广州路以南金广厦西北。法定代表人:黄海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佰尔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尔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石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投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鄂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佰尔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文旅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错误采信。其公司相关人员于2016年9月20日虽然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和文旅投公司一起参加2016年9月21日下午与死者家属的协商,不存在与死者家属和文旅投公司达成三方赔偿协议,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显属错误。2.一审判决采信证据违法。文旅投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据属性为当事人陈述,虽然加盖了黄颡口镇政府和黄颡口镇法律服务所印章,但二者均不具备独立人格,不能作为自然人对本案具体情况进行感知并作出主观判断,因此不能够作为证人来证明达成赔偿的事实,即便要转化为证人,也应当出庭接受质证。但由于本案事故发生属地为黄颡口镇,黄颡口镇政府出于地方维稳压力,其和文旅投公司均为急于解决纠纷平息事态的利害关系人,该《情况说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审判决作出时将原定为追偿权纠纷的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并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存有不当。判决书中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与庭审时不一致,庭审时没有追加聘请死者的实际施工人田祥军为被告,程序违法。文旅投公司答辩称,其提交的《情况说明》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推定为真实。故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旅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佰尔特公司返还其垫付的赔偿款75万元,并从2016年9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佰尔特公司付清之日止;2、判令佰尔特公司赔偿损失10.5万元(人道主义补偿金);3、由佰尔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判决认定:佰尔特公司与文旅投公司系承包合同关系,佰尔特公司承包了由文旅投公司发包的黄石市矿博园展馆户外广告工程。2016年9月19日下午18时许,佰尔特公司施工人员方某在黄石市矿博园展馆户外广告工程施工过程中,从高空坠落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在阳新县政法委、黄颡口镇人民政府、黄颡口镇司法所、三洲村村民委员会等部门的主持下,死者方某家属及文旅投公司、佰尔特公司三方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就方某死亡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经协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1、佰尔特公司作为承包方和用工单位,承担方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同意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75万元(包含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法定应承担的费用);2、文旅投公司作为发包方不承担责任,但本着以人为本、救助困难的原则,同意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人道主义补偿金10.5万元;3、方某家属获得上述赔偿金和人道主义补偿金后,同意并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此次事故的有关事宜再次���张人身损害赔偿或要求承担事故责任。三方并约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签订相关协议书。2016年9月22日上午,佰尔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洁经联系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经黄颡口镇人民政府、黄颡口镇司法所、三洲村村民委员会及文旅投公司现场协商,为确保园博会、矿博会顺利召开,文旅投公司按三方协议向方某家属垫付了死亡赔偿金75万元,并支付人道主义补偿金10.5万元,该两笔款项于2016年9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方某的儿子方茂槐。方茂槐及方某妻子邓瑞红并于当日向文旅投公司出具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黄石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垫付及人道主义补偿金人民币共计85.5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文旅投公司、佰尔特公司及死者家属是否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在事故发生后,在阳新县政法委、黄��口镇人民政府、黄颡口镇司法所、三洲村村民委员会等部门的主持下,死者方某家属及文旅投公司、佰尔特公司三方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就方某死亡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由佰尔特公司赔偿死者家属75万元,文旅投公司支付人道主义补偿金10.5万元。虽然三方就赔偿事宜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本案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并非法律规定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因该赔偿协议系三方自愿协商达成,故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由佰尔特公司赔偿死者家属75万元,因该赔偿款文旅投公司已垫付,故佰尔特公司应将赔偿款75万元返还文旅投公司。对于文旅投公司支付的人道主义补偿金10.5万元,因系文旅投公司本着人道主义自愿补偿给死者家属,该款应由文旅投公司自行承担。对于文旅投公司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该75万元的属人身死亡性质的赔偿款,且系文旅投公司自愿垫付,故文旅投公司主张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佰尔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文旅投公司垫付的赔偿款75万元;二、驳回文旅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就《情况说明》中载明的“死者方某家属及文旅投公司、佰尔特公司三方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就方某死亡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该份证据并不足以证实佰尔特公司全程参与方某死亡赔偿事宜并最终同意支付死��家属赔偿金75万元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除认定佰尔特公司2016年9月21日与文旅投公司、死者方某家属三方就方某死亡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事实有误外,其他事实属实。另查明: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9386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415元。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相对性,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涉事各方参与协商方某死亡赔偿事宜过程中,文旅投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各项赔偿款75万元及人道主义补偿金10.5万元。尽管事后文旅投公司依据《情况说明》载明的内容主张佰尔特公司参与协商并达成三方口头协议,但本院核实参与协商的黄颡口镇司法所及三洲村委会工作人员、死者家属,均证实就死者赔偿事宜签订了书面协议,死���家属一方并非与佰尔特公司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故佰尔特公司主张最终赔偿死者家属75万元并非其真实意愿,亦未参与该赔偿协议的协商,与客观情况相符,本院予以认定。文旅投公司仅依据《情况说明》主张佰尔特公司返还其垫付的75万元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佰尔特与文旅投公司和死者家属达成三方口头协议,并据此判令佰尔特公司向文旅投公司返还75万元,存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佰尔特公司系黄石市矿博园展馆户外广告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其施工人员方某在施工中坠亡,佰尔特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一审提供的户籍证明,死者方某户籍所在地为阳新县××颡口镇××村,同户居住人员有配偶邓瑞红、已成年子女方茂槐、方柳英等三人。但由于方某生前系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地及获取报酬地属城镇地区,故按照城镇居民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613428元(死亡赔偿金为29386元/年×20年,丧葬费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415元/年÷12×6个月)。因文旅投公司已于2016年9月23日垫付全部赔偿金,故佰尔特公司应当在其承担赔偿范围内,向文旅投公司予以返还61342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综上,佰尔特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处理失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二、湖北佰尔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黄石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垫付赔偿款61342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前述款项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黄石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350元,由黄石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80元,湖北佰尔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黄石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70元,湖北佰尔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5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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