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丰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皇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袁俊平
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伟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紫宵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曾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皇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7号三街坊集1栋。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俊平,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伟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皇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伟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伟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伟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北伟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伟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伟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北伟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邓双跃
审判员:符丽
审判员:赵大波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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