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优全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武汉光谷保税区国际交流中心(光谷三路以东、东园南路以北)807。
法定代表人:谭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高峰,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湖北优全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优全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吴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优全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优全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优全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静
书记员: 虞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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