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众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工业园长兴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朱业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3年2月5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军,荆门市东宝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众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众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艳红
审判员 刘永清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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