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众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办建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陈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波,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欢乐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法定代表人:时继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霄,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北众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游公司)与被告海南欢乐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互娱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秋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波,被告欢乐互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郭志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众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欢乐互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众游公司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图文及声音;2.判令欢乐互娱公司在媒体及众游公司和欢乐互娱公司所地在省内有影响力报刊上澄清事实并道歉以消除影响;3.判令欢乐互娱公司赔偿众游公司损失20万元;3.判令欢乐互娱公司赔偿众游公司制止侵权费用3万元。事实和理由:众游公司推出一款仙桃本地特色手机APP游戏麻将游戏-众游棋牌仙桃晃晃,在仙桃市场占有使用率较高。众游公司对该手机APP中的界面和声音分别申请了图文及声音的著作权。众游公司发现欢乐互娱公司运营的手机APP麻将游戏-爱玩仙桃晃晃,与众游公司运营的游戏界面、声音等完全雷同。欢乐互娱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众游公司的著作权,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众游公司造成了损失,故诉诸人民法院。欢乐互娱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主体情况众游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6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转让、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等。道诚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6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计算机软件硬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设计、制作计算机软硬件等。原告著作权的情况2017年9月25日,原告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L-00423360),作品名称为仙桃晃晃牌桌界面,作者和著作权人为原告,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2017年9月22日,原告对其于2016年10月1日录制完成的录音制品《仙桃晃晃配音》,申请以录音制作者身份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原告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S-00488765),登记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 X
审判员 赵 湘 湘
审判员 丁 盼
审判员 XX法官助理刘汝梁
书记员: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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