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陆水湖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9875488XG。
法定代表人:施华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瑜,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亚平,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原告湖北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聂亚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湖北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婧
书记员: 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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