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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
法定代表人:何涛,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欢,男,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鸿,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桃源大道0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张宏平、江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的下列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1.使用权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坐落:仙桃市桃源大道0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仙国用(2010)第1838号;
2.所有权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坐落:仙桃市桃源大道0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J201300497号;
3.所有权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坐落:仙桃市桃源大道0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J201300498号;
4.所有权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坐落:仙桃市桃源大道0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J201300499号;
5.所有权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坐落:仙桃市桃源大道0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J201300501号;
6.所有权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坐落:仙桃市桃源大道0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J201300502号;
7.所有权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坐落:仙桃市桃源大道0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J201300503号;
8.所有权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坐落:仙桃市桃源大道0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J201300504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所有的264台机器设备(明细详见附件),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丁盼
审判员 赵湘湘
人民陪审员 顾东菊

书记员: 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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