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尹高洪。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3元,由原告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3元,由原告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吴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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