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岳琴舫,系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湖北信某和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湖北信某和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信某和工贸有限公司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51万元。2014年3月28日,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信某和工贸有限公司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5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利荣
书记员:潘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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