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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仁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仁某某制造有限公司
甘明亮(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仁某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昆明,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渣冲村(天城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甘明亮,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善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涂埠镇贮木场院内。


原告湖北仁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书面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湖北仁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西省大华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书面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汪志明
审判员:金利维
审判员:王祖望

书记员:卢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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