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358-1-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09153823。
代表人:王明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国进、吕江华,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金东山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港窑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告湖北金东山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3元,由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峰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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