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谷置业有限公司
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京山县支行
原告湖北京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惠亭水库管理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曾卫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京山县支行,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278号。
负责人杨问林,该行行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京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京山县支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京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京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京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京山县支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京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京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忠华
审判员:章征
审判员:柳金祥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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