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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晟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永兴镇盘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14680335Q。法定代表人:余培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晟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燎原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585453151Y。法定代表人:管维强。被申请人:管维强,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管叶念,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申请人:徐宏,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人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晟世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维强、管叶念、徐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50万元。申请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5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晟世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维强、管叶念、徐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新平

书记员: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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