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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粮机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917671545。法定代表人:谢照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号(乾坤购物西塔楼)*幢塔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70778302C。主要负责人:胡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400.00元,减半收取计29200.00元,由原告湖北亚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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